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褚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00元,余款150.00元依法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