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褚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00元,余款150.00元依法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