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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永泰物业与侯玉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四村14-4-65营业执照号:652325050006993机构代码号:05771166-3法定代表人:王俊堂,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侯玉玲,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玉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奇台县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