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玲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限 期 履 行 义 务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764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湟水河众鑫建筑物资租赁供应站与被执行人西宁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宁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2015)北民保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及第4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你单位收到通知后至今未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履行你单位对西宁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3091969.91元,请将该款转付本院(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账号:1050****4755)。不得再向西宁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收到本通知书后,仍擅自向西宁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你单位在不能追回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兆祥电话:0971-51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