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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一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