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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成都沁佳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汇鑫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沁佳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鑫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沁佳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鑫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大道南段。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成都沁佳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