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邱士禄与修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士禄,修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邱士禄,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志平,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东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士禄诉被告修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调解被告已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士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良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