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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法执字第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卢发贤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卢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法执字第5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树荣,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理。被执行人:卢发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发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发贤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7901.59元及利息、罚息;由卢发贤负担案件受理费1143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1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6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