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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宣告罗爱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甲,男,200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某甲伯伯。委托代理人夏成伟,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宁化县司法局宿舍。委托代理人柯靖,宁化县河龙乡计生协会干部。申请人李某甲申请宣告罗爱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诉称,申请人父亲李某丙于2012年9月1日因疾病死亡,申请人母亲罗爱红在李某丙死亡后于2012年9月2日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和伯伯李某乙共同生活,由其监护抚养。现罗爱红离家出走已超过两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罗爱红为失踪人。经查,2012年9月1日,申请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丙因疾病死亡。2012年9月2日,申请人母亲罗爱红在李某丙死亡后外出打工,家里及亲朋好友经多方寻找均无法得知其下落,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罗爱红离家出走后,申请人李某甲由其伯伯李某乙抚养,共同生活至今。罗爱红所在宁化县河龙乡永建村民委员会及宁化县公安局中沙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罗爱红在其丈夫李某丙死亡后于2012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第、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爱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爱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甲之母罗爱红自2012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本院发出寻找罗爱红公告后,罗爱红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罗爱红为失踪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李某甲系未成年人,现由其伯伯李某乙抚养及监护,因此,对罗爱红的财产,由李某乙进行代管较为合适。为此,根据《》第第一款、第第一款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爱红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某乙为失踪人罗爱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