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贾义和与姚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义和,姚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00号申请人:贾义和。被申请人:姚进成,居民。申请人贾义和申请执行姚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义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4)怀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