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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某诉马某劳务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100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兑付90000元,下欠1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