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厦门南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黄西岳、黄小观、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86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6013710-X。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杨文辉、王静怡,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480-500号,组织机构代码61204030-2。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南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6F,组织机构代码61228027-7。法定代表人黄小观,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西岳,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小观,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层1101-1116、1118室,组织机构代码15500380-4。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祥(厦门)淀粉有限公司、厦门南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黄西岳、黄小观、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2015)思执字第28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在厦门银行海沧支行的账户(帐号为:87100120510000399)存入655万元,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除上述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除上述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除厦门银行海沧支行的账户(帐号为:87×××99)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