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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旧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辉诉被告任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辉,任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杨某辉,女。被告任某国,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杨某辉诉被告任某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