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德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田。委托代理人屠金富、姚杰,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斌。原告��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屠金富、姚杰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4月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屠金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诉讼。因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德清县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砼实心砖、砼多孔砖等产品。后原告按约送货,但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8999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为23999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9998元,并���年利率6%承担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0218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德清县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1份、《出厂单》4份、《付款凭证》2份、《发票》16份、《结算单》9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1份、《德清县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定书》1份、《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竣工验收记录》7份、《工程质量检测和工能性试验》1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保修书》1份、《工程款支付证明单》1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9998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中《德清县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1份、《出厂单》4份、《付款凭证》2份、《发票》16份、《结算单》9份、《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竣工验收记录》7份、《工程质量检测和工能性试验》1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德清县新墙材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砼实心砖、砼多孔砖等产品。付款方式为押50万块砖后,每月按本月70%工程量结算,至下月20日前付清,余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送货,截止2013年1月,原告共向被告提供砼实心砖、砼多孔砖等产品价值人民币1194048元,被告共支付货款人民币1004050元,余款23999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的建筑工程于2013年9月16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致使形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月有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9998元;二、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德清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0218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仍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5021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743元,由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陆炳荣人民陪审员  马娅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