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裴力斌、裴西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裴力斌,裴西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力斌。被告裴西山。委托代理人裴力斌(裴西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裴力斌、裴西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