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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裴力斌、裴西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裴力斌,裴西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力斌。被告裴西山。委托代理人裴力斌(裴西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裴力斌、裴西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