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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