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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彬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彬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被告尹彬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彬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尹彬慧15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彬慧15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