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发爱与安徽厚道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发爱,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安徽厚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舒瑶,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学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厚道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