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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家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樊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家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吴家明,女,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凤,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吴家明要求宣告樊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樊瑶,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申请人吴家明之女。申请人吴家明诉称被申请人樊瑶小时候通过检查发现智力低下,长期治疗。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年左右,樊瑶的丈夫离家出走,樊瑶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樊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此,申请人吴家明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樊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吴家明为樊瑶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樊瑶系精神发育迟滞(智能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吴家明为樊瑶的监护人。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