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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宗某与冯某甲、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526号原告宗某。被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2902197801022010。第三人泊头市水务局。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和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5)泊民初字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划被继承人冯起乾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继承人冯起乾中国邮政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7299.69元及利息,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强县支行的存款(以查询的具体数额为准),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的存款106510.45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清成审判员李继军审判员孙秀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