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和与被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忻州市鑫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忻州市鑫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赵**,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邓双和,男,1946年10月17日生,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城乡经济研究会退休干部。被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薛存银,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戎莉,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翠军,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被告忻州市鑫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新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山西省忻州交通运输执法局、忻州市鑫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哓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梅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