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7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