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民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伟娟与徐荷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娟。被执行人徐荷仙。申请执行人李伟娟与被执行人徐荷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徐荷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娟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荷仙的工资,本案也参与分配。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荷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娟发现被执行人徐荷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