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青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张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