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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俞尧敢、邵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俞尧敢,邵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应美根。被执行人俞尧敢。被执行人邵爱娣。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尧敢、邵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申请此案暂缓执行,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81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