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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夫得与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赵夫得。被执行人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广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夫得与被执行人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宁济大支行3978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