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修文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莱州市人民政府,刘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初字第44号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训河,村委主任。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宫权,市长。第三人:刘修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修文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