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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修文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莱州市人民政府,刘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初字第44号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训河,村委主任。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州市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宫权,市长。第三人:刘修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修文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驿道镇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