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浩与浙江田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412号原告徐浩与被告浙江田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浙金商终字第009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浩于2014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田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32184.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4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浩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