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围执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刘玉枝、潘树军与王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两案(2012)围执字第86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枝,潘树军,王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围执字第860-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枝。申请执行人潘树军。被执行人王玉民。关于刘玉枝、潘树军与王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234号、(2012)围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玉民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玉民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四合永支行的工资款96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民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四合永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