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杜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杜某甲,女,汉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杜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5年7月9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某甲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