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姜能旺与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能旺,燕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姜能旺,居民。被告:燕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能旺诉被告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能旺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诉讼保全费645元,由原告姜能旺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