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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姜能旺与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能旺,燕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姜能旺,居民。被告:燕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能旺诉被告燕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能旺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诉讼保全费645元,由原告姜能旺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