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谭忠财与王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谭忠财,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被告王守秋,男,自然情况不详,住大石桥市。原告谭忠财诉被告王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1分,期限一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万元,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到期后此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查明被告不在大石桥市沟沿镇鲍家村居住,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现确切居住地,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忠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春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