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基裕与陈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基裕,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梁基裕。被执行人陈海。本院在执行梁基裕申请执行陈海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方志勇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丰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