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正平与王士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499号申请人:张正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士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士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