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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诸燕华与严宝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燕华,严宝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诸燕华。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燕华诉被告严宝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燕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燕华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