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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成友诉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泾渭分公司、刘继群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友,刘继群,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泾渭分公司,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386号原告郑成友,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群,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泾渭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张市原种场。负责人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雄、张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雄、张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成友诉被告刘继群、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泾渭分公司(以下简称泾渭分公司)、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成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青、被告泾渭分公司、红旗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飞雄、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成友诉称,2013年2月3日其建房现浇屋面时,自被告处购买三车混凝土,当混凝土凝固后,其发现现浇面出现爆面、炸面现象,并有大量吸水等质量问题,随后其找被告到现场查看,第一被告查看后,未说明原因。由于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继续进行施工,该房至今闲置。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8780元。被告泾渭分公司、红旗公司辩称,原告和其没有直接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其仅为该混凝土的生产者,原告是和被告刘继群发生的商混买卖关系;原告所建房屋面板客观上存在炸面、爆面现象,但与我们生产的合格混凝土没有直接关系,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刘继群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表述意见为:原告所用的混凝土是被告泾渭公司提供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与其无关,其仅仅自泾渭公司购买方后出售给原告,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成友建房,在被告刘继群处购买被告泾渭公司生产的标号为C25的混凝土现浇屋面,被告刘继群与被告泾渭公司存在材料供应关系,刘继群将其货款抵作的混凝土出售给原告。2013年2月3日,被告泾渭公司将标号为C25的混凝土送至原告建房工地,原告使用后,发现屋面板混凝土上表面局部出现小面积的起皮剥落、局部出现干缩裂缝现象,原告即通知被告刘继群及泾渭公司查看,后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于2013年11月21日诉来本院请求裁决。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混凝土质量是否达标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9月22日,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陕建筑检(2014)委鉴字第009号混凝土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1)屋面板混凝土上表面局部出现小面积的起皮剥落现象;局部出现干缩裂缝现象。(2)芯样的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供货方提供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建议:由于现龄期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满足供货方提供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因此建议对出现起皮位置进行抹灰修复即可,同时对干缩裂缝进行封闭处理即可。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申请。2014年10月29日,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异议申请的回复:出现爆面、炸面的原因如下: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没有进行及时覆盖同时浇筑时气温比较低空气较干燥进而导致局部出现外观质量缺陷即微细裂缝(原告所称的炸面)和起皮(原告所称的爆面)现象,另外混凝土坍落度较大对其也有一定影响。(2)出现大量吸水的原因如下:混凝土振捣时间长,导致水泥砂浆上浮,导致大量吸水。(3)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由鉴定结果可知,混凝土强度满足订货要求,因此其混凝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后原告郑成友再次提出异议申请,2015年3月25日,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再次作出异议申请的回复:对于异议申请的第1条及第2条,由于混凝土质量合格,其所用的砂、石合格;炸面和爆面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没有进行及时覆盖同时浇筑时气温比较低空气干燥进而导致局部出现外观质量缺陷即微细裂缝(原告所谓的炸面)和起皮(原告所谓的爆面)现象,另外混凝土坍落度较大对其也有一定影响;水灰比报告请被告予以提供。混凝土大量吸水与C25标号没有直接关系。由检测结果可知,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供货要求,根据相关规范保准可知,混凝土材料其他力学性能指标如抗拉强度、抗剪强度以及与钢筋的粘结强度均和抗压强度相关联,即抗压强度满足要求,其他相关性能指标均能满足要求。上述事实有送料单、检测、鉴定报告、异议答复及本院庭审、谈话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建筑的房屋面板混凝土上表面局部出现小面积的起皮剥落现象及局部出现干缩裂缝现象,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面板混凝土出现的上述现象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公正,本院应予采纳。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被告销售、生产的标号为C25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其提供的材料强度等级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故原告建筑的房屋面板混凝土上表面局部出现小面积的起皮剥落现象及局部出现干缩裂缝现象与二被告的生产、销售的混凝土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成友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