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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等人诉被执行人伍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张家界市某某产业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61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某路某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88岁,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镇某村某组。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82岁,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镇某某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3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某路某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38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某路某号。被执行人伍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男,6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某某区某办事处某湾某号。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某某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某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伍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社团登记资料未变更),该协会会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由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中民三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说有工资收入,但其工资仅能自保;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某某业协会,虽说其单位名称还在,但其法定代表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伍某某,找不到单位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也查找不到该协会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伍某某尚欠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300元;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某某业协会欠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中民三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某及张家界市某某业协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