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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忠贵、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张忠贵,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冠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贵,男。被告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增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负责人闫洪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秋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贵、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