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明珍与戚琨、张玉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珍,戚琨,张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珍。被执行人戚琨,被执行人张玉静。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明珍与戚琨、张玉静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