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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0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峰,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峰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横岗派出所接被害人郑丽某报案称:其于2014年11月份经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中原地产业务员介绍,交付了50000元定金购买横岗街道X城八栋605房,后到X城售楼处核实情况时发现其所交定金的收据及公章系假冒,意识到被骗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陈某峰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被告人陈某峰声称承揽X城装修业务的高总(疑名高某彬)告知其因该楼盘开发商拖欠其工程款,可以从X城八栋弄几套房子出来低价出售,以抵扣其工程款。陈某峰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即让朋友周某通过房产中介发布此信息,并向前来购房人员每人收取5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同时,陈某峰还自己购买了空白收据本,定制了字样为“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的两枚公章(经鉴定,均为假章),为购房人员开具虚假购房协议及收款收据。至案发时,已骗取购房人员郑丽某、黄海某、冯明某、张某、黄旦某每人人民币50000元。经调查,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将X城的装修业务承包给高姓男子,也不存在以房抵工程款的事情。另查,案发后被害人郑丽某、黄海某、冯明某、张某的被诈骗金额已全部退回,被害人黄旦某已收到退还的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物证:公章两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购房协议、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周某、郭某、李文某、邓朝某等证言;4、被害人郑丽某、黄海某、冯明某、张某、黄旦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峰的认罪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并出具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200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峰判处3年6个月以上5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峰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书的量刑幅度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公章两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浪花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