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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678号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2幢、4幢。法定代表人:戴春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2001、2002室。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