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郝景林与葛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景林,葛纹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景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郝景林,居民。被告葛纹峰,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景林与被告葛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景林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景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景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