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海申与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559号申执行请人陈海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段永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陈海申申请执行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