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刘现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刘现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会平。委托代理人:王贻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现英,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姚勇。上诉人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现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刘现英在2010年10月29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刘现英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4日的工资3754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刘现英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445.98元;四、驳回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现英承担。被上诉人刘现英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现英未休年休���工资应否支付。对此,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已安排刘现英年休假,且对刘现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有异议。首先关于刘现英是否已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刘现英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问题,原审查明刘现英和廖某乙武工资报酬一并发放,认为无法区分各人工资情况,然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此举证而未能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亦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帝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亚廖利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