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刘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鹏翼审 判 员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