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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刘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鹏翼审 判 员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