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承担。审 判 长 雒 庆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