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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承担。审 判 长  雒 庆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