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密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密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密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