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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春香诉蒋国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香,蒋国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董春香,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蒋国炜,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原告董春香诉被告蒋国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春香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严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