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占福强与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占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法定代表人:李世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福强。委托代理人:宫业星,河北仁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占福强起诉上诉人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管辖条款,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依据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该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因此虽然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出了答辩期,但并未应诉答辩,而一审法院未对管辖进行审查,即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占福强辩称:双方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南皮县,被上诉人向南皮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占福强诉上诉人云通互联(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上诉人收到后,在答辩期间内,并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上诉人仍坚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