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殿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1年12月17日生双胞胎,女孩王某甲,男孩王某乙,××××年××月××日在卢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5年3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我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我不支付抚养费,个人财产被褥6套、豪爵摩托车一辆被告返还给我。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2011年12月17日一女孩王某甲、一男孩王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并于2015年3月20日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生气吵架,但无根本矛盾,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