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张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张广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张广元,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张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红桦 关注公众号“”